浙江省**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浙0402执恢301号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市旭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执行一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至此,本院(2016)浙0402民初992号民事执行恢复中确定的法律义务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第(4)项的规定,本院执行的(2020)浙0402执恢301号案件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