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安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嘉兴市中建混凝土有限公司、嘉兴安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411执2368号
申请执行人:**市中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市南湖区七星镇新荡村,组织机构代码:723648476。
法定代表人:吴任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亚文、陈群(实习),浙江品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安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秀洲区油车港镇乐源路123号210、213室,组织机构代码:693640800。
法定代表人:金美孝,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市中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0411民初362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市中建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市中建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503928.05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方式为:以503928.05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自2015年12月8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负担案件受理费5033元,执行费9048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向被执行人**安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陈立锋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安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安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注所地对其经营情况及财产情况进行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安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市中建混凝土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安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0411执236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鲁勤华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倪飞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