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402民初4384号
原告:**安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秀洲区油车港镇乐源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11693640800U
法定代表人:金美孝,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永水,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畅言,**市南湖区天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69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武义县。
被告:***,男,1991年123日出生,汉族,住武义县。
两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小勇,浙江和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审理原告**安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需要整理补充证据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成剑斌
人民陪审员 章建强
人民陪审员 朱文祥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沈英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