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安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安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某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402民初4384号

原告:**安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秀洲区油车港镇乐源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11693640800U

法定代表人:金美孝,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永水,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畅言,**市南湖区天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69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武义县。

被告:***,男,1991年123日出生,汉族,住武义县。

两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小勇,浙江和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审理原告**安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需要整理补充证据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成剑斌

人民陪审员  章建强

人民陪审员  朱文祥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沈英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