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浙0402执2144号
申请执行人***,女,1986年4月1日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油车港镇乐源路123号210、213室。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402民初57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本案申请执行人已代偿了被执行人***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欠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贷款。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代付款4380000.0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案件受理费21695元、保全费5000元、实现债权费用133200元。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执行人***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强制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浙0402民初572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执行员***
执行员朱玮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童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