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1)浙0411民催4号
申请人嘉兴市万通管道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21年8月1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判决如下:一、宣告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秀水支行于2021年1月18日签发的编码为0010004131463829号的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票面金额40000元,汇票出票人嘉兴市万通管道工程有限公司,汇票收款人建经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嘉善分公司)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嘉兴市万通管道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1200元,由申请人嘉兴市万通管道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人民陪审员***人民陪审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