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万通管道工程有限公司

嘉兴市万通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沪0118民初14922号
申请人嘉兴市万通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管易地下管线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上海钻一机械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嘉兴市万通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管易地下管线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上海钻一机械有限公司、刘军银行存款4,602,5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大家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书。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管易地下管线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上海钻一机械有限公司、刘军银行存款4,602,5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嘉兴市万通管道工程有限公司预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邱燕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