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浙0802执34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衢州市乐群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0692396818G,住所地衢州市丹桂小区22-2幢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琨朗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MA1JYD816K,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长兴镇潘园公路1800号3号楼13339室(上海泰和经济发展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衢州市乐群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琨朗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21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琨朗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的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本院(2019)浙0802执34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张华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冯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