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兴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东联建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辽源市兴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03民初7157号之一
原告:东联建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康城****。
法定代表人:严高卫,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隽巍伟,江苏泰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源市兴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东辽县经济开发区(辽源市恒信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东侧)。
法定代表人:纪广缘,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春明,该公司员工。
原告东联建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辽源市兴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2日立案。原告东联建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联建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联建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45元,减半收取1072.5元,由原告东联建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 锦 武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见习朱瑞雪
书 记 员 吴   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