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吉0403执52号
申请执行人:辽源市兴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辽县。
法定代表人:纪广缘,该公司负责人。
被执行人:***,男,1976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辽源市西安区。
申请执行人辽源市兴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依据为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吉0403民初16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赔偿款和受理费共计640144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我院于2022年1月2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于2022年1月26日及2月10日先后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工商、网上银行等相关财产信息,并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经查,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22年6月29日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
本院认为,在本院穷尽调查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认定被执行人暂不具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的能力。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规定,裁定如下:
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吉0403民初167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审判长 贾国栋
审判员 张启勋
审判员 裴 勇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 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