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普明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丽水市普明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浙江佳宁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决定书
(2019)浙1102执3622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丽水市普明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佳宁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浙江佳宁实业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四)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将浙江佳宁实业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