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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1102民初5512号
原告:丽水市普明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天宁工业区17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06970302096。
法定代表人:魏力俊,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闵洁、刘雅萍,浙江法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万象街道办事处丽华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万象街道办事处丽华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31102ME02510035。
法定代表人:蓝杨瑾娜,主任。
本院在审理原告丽水市普明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万象街道办事处丽华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丽水市普明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丽水市普明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丽水市普明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94元,减半收取1897元,由原告丽水市普明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金陈乾
二○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代书记员陈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