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普明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丽水市普明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丽水市莲都区瑶溪电站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其他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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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1102民初5487号
原告:丽水市普明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天宁工业区17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06970302096。
法定代表人:魏力俊。
委托诉讼代理人:闵洁、刘雅萍,浙江法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丽水市莲都区瑶溪电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万丰小区16幢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2746313329K。
法定代表人:周琪友。
原告丽水市普明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丽水市莲都区瑶溪电站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丽水市普明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又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应建勇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代书记员史亚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