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普明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丽水市普明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丽水石井电站(普通合伙)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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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1102民初5506号
原告:丽水市普明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丽水市莲都区天宁工业区17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06970302096。
法定代表人:魏力俊。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闵洁、刘雅萍,浙江法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丽水石井电站(普通合伙),住所地丽水市莲都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2733833106L。
执行事务合伙人:叶士忠。
原告丽水市普明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丽水石井电站(普通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丽水市普明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用,也未在起诉时向本院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周跳跳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代书记员吴小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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