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11民终29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新里程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道钟楼新村3幢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0MA2E17K80P。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丽水市普明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天宁工业区17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06970302096。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审被告:绍兴荣景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迪荡街道胜利东路379号天际中心14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2MA2BFDRL1K。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上诉人****新里程置业有限公司因与丽水市普明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绍兴荣景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2022)浙1102民初45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新里程置业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15日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新里程置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新里程置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4188元,减半收取7094元,由上诉人****新里程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