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浙1102执3363号
申请执行人丽水市普明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丽水市天宁工业区17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06970302096。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光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丽水市莲都区水阁工业园区龙庆路3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31100000022010。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浙江丽泰金属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丽水市水阁工业区绿谷大道36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31100000000171。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丽水市普明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光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丽泰金属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27532元及利息。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车辆、工商、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在丽水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到被执行人浙江丽泰金属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丽水市绿谷大道360号的房产已由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拍卖,抵押权人优先受偿后,无剩余执行价值,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丽水市普明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也未能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并对其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截止2017年12月15日,被执行人尚未履行人民币127532元及利息。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通报了执行状况,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王玮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六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