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吉0602民初2352号
原告:白山市市政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601786825636U。
法定代表人:杜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白山市浑江区六道江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吉林省青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60157114477XB。
法定代表人:李某。
原告白山市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省青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8日立案。原告白山市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白山市市政建设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白山市市政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758元,减半收取计8379元,由白山市市政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白山市市政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于青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牛晓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