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681民初918号
原告:白山市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8年2月24日出生,现住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
被告:临江市水库移民服务中心,住所地:吉林省临江市。
法定代表人:***,该中心主任。
原告白山市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江市水库移民服务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日立案。原告白山市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白山市市政建设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白山市市政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382元免收。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