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吉0602执887号
申请执行人:白山市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浑江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白山市元盛包装彩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浑江区。
法定代表人:**发。
关于白山市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与白山市元盛包装彩印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依据为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吉0602民初1013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白山市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白山市元盛包装彩印有限责任公司一次工程款30万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下发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除被执行人名下一处土地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该土地因其他案件已被多次查封,本案已轮候查封,无处置权。因被执行人未在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向其下发了限制消费令。以上执行情况均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且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在穷尽执行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其他执行线索,可以认定被执行人暂不具备偿还欠款的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王 颖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