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吉0602民初2207号
原告:白山市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白山市浑江区德福路1-1号(东山村村民委员会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601786825636U。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身份证号码:×××。
被告:***,男,1986年4月2日生,汉族,现羁押于吉林省白山市长白县看守所。
被告:**,女,1989年2月10日生,汉族,住白山市。
原告白山市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白山市市政建设有限公司经本院通知后明确表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白山市市政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郝 冰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