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吉0602民初1863号
原告:白山市市政建设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601786825636U。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山市六道江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电话号码:135XXXXXXXX)
被告:刘全彬,男,1963年12月22日生,汉族,无职业,住白山市。(电话号码:183XXXXXXXX)
本院在审理原告白山市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全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白山市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白山市市政建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白山市市政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886元,减半收取4943元,由白山市市政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