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淄川远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淄博市淄川远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鲁0302执恢31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5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淄川区。
被执行人:淄博市淄川远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川区寨里镇解放村东。
法定代表人:王君,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淄博市淄川远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21日作出的(2018)鲁0302民初29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淄博市淄川远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我院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至此,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执行事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1)项规定,通知如下:
被执行人淄博市淄川远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审 判 长  孙启福
审 判 员  宋作岩
审 判 员  杨 辉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  王琇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