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淄川远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淄博市淄川远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3执36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1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 被执行人:淄博市淄川远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寨里镇解放村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2731715501A。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0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淄博仲裁委员会(2020)淄仲裁字第479号裁决,向被执行人淄博市淄川远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淄博市淄川远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即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和法律规定的全部义务,但被执行人淄博市淄川远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淄博市淄川远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银行、信用社及其它有储蓄业务单位的应当履行义务的存款(冻结、划拨存款数额详见协助冻结、划拨存款通知书)。 二、若银行存款数额不足,则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淄博市淄川远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清单)。 三、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五日 法官助理 陈淇铄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