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302执368号
申请执行人:淄博淄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淄川区颐泽将军大道20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淄博市淄川远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川区寨里镇解放村东。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淄博黉振机械配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川区黉阳路8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淄博正大电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川经济开发区正西路以东。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0年9月17日出生,系淄博市淄川远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现住淄川区。
被执行人:***,女,1971年1月7日出生,现住淄川区。
被执行人:***,男,1958年5月16日出生,现住淄川区。
被执行人:**,女,1964年11月7日出生,现住淄川区。
被执行人:**,男,1960年6月16日出生,系淄博正大电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现住淄川区。
被执行人:***,女,1987年11月14日出生,系淄博黉振机械配件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现住淄川区。
关于申请执行人淄博淄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淄博市淄川远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淄博黉振机械配件制造有限公司、淄博正大电源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0302民初11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淄博市淄川远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淄博黉振机械配件制造有限公司、淄博正大电源有限公司、**、***、***、**、**、***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淄博淄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淄博淄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淄博市淄川远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淄博黉振机械配件制造有限公司、淄博正大电源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并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2022)鲁0302执368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李 钊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