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003执181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5月9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
被执行人:淄博庆源建安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沂源县鲁村镇驻地。
法定代表人:魏光锋,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淄博庆源建安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22)鲁1003民初83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22)鲁1003民初838号案件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张文健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日
法官助理 郭翠英
书 记 员 迟靖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