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庆源建安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淄博庆源建安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003执保49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
被执行人:淄博庆源建安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沂源县鲁村镇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316861134X5。
法定代表人:魏光锋,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淄博庆源建安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22)鲁1003民初83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为确保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淄博庆源建安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进行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淄博庆源建安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43920元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不申请则由当事人自行承担不能冻结的法律后果;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张文健
二〇二二年八月一日
法官助理 郭翠英
书 记 员 迟靖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