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庆源建安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淄博庆源建安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323执保1180号
申请人:***,男,1965年2月9日,汉族,住沂源县。
被申请人:淄博庆源建安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沂源县鲁村镇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316861134X5
法定代表人:魏光峰,总经理
关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淄博庆源建安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沂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鲁0323民初34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申请人张广军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提取或扣划被申请人淄博庆源建安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899990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对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孙淑海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孟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