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庆源建安有限责任公司

淄博庆源建安有限责任公司、某某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23执保601号之四 申请人:淄博庆源建安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沂源县***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316861134X5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59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沂源县。 申请人淄博庆源建安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淄博庆源建安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00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淄博庆源建安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一百零五条、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00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1020.00元,由淄博庆源建安有限责任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