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庆源建安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鲁0323执200号
申请执行人***,男,***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
被执行人***,男,1968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
被执行人淄博庆源建安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贷纠纷一案中,2017******日向被执行人淄博庆源建安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2017***20日经本院司法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淄博庆源建安有限责任公司、***无银行存款、无证券,2017年4月20日查封被执行人***登记在其子女***、***名下的两套商业房屋,2017年4月27日到威海卓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截留被执行人淄博庆源建安有限责任公司的到期债权,第三人威海卓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出了执行异议,经二次查询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该案执行标的额较大,涉案房产需要评估,该案难以执行到位,经与申请执行人约谈,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涛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周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