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白山市浑江区宝珍新型轻质内墙保温建材厂与白山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吉06民终4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白山市浑江区宝珍新型轻质内墙保温建材厂。住所: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矿务局医院东侧。
经营者:王宝珍,厂长。
委托代理人:赵连营,白山市浑江区宝珍新型轻质内墙保温建材厂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白山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大街353号。
法定代表人:张自芹,经理。
委托代理人:潘晓伟,吉林龙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白山市浑江区宝珍新型轻质内墙保温建材厂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2016)吉0602民初12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白山市浑江区宝珍新型轻质内墙保温建材厂(以下简称宝珍建材厂)原审诉称:2012年7月7日,宝珍建材厂与白山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二建建筑公司)签订房屋置换珍珠岩合同,二建建筑公司用南岭鑫源小区8号楼一单元201室、建筑面积58平方米、单价2830元/每平方米、房款共计164140元的住宅楼一处,置换宝珍建材厂价值164140元的珍珠岩。合同签订后,宝珍建材厂陆续向二建建筑公司提供价值164140元珍珠岩,二建建筑公司向宝珍建材厂交付南岭鑫源小区8号楼一单元201室,但该房屋的建筑面积为51平方米,比合同约定少7平方米。现宝珍建材厂认为二建建筑公司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金41035元,同时二建建筑公司还应向宝珍建材厂返还面积差价款19810元,另二建建筑公司尚欠宝珍建材厂珍珠岩款4550元,共计65395元。
二建建筑公司原审辩称:宝珍建材厂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房屋置换珍珠岩合同约定的房屋最终确认面积为51.71平方米,二建建筑公司在2012年9月22日对该笔房款与宝珍建材厂进行结算,由房屋开发单位白山市鑫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宝珍建材厂出具房款收据,价值为146339.3元,按照双方合同约定的2830元/平方米进行结算,二建建筑公司未违反协议约定。宝珍建材厂主张其于2012年10月供应的珍珠岩材料款4550元,二建建筑公司同意支付,但宝珍建材厂至今未到二建建筑公司结算。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至2014年期间,宝珍建材厂陆续为二建建筑公司供应珍珠岩,约定二建建筑公司以所建房屋抵顶相应的珍珠岩材料款。2012年7月7日前,宝珍建材厂以珍珠岩置换两套房屋并已出售变现。2012年7月7日,双方再次签订房屋置换珍珠岩合同即本案所涉合同,合同约定:二建建筑公司以南岭鑫源小区8号楼一单元201室,建筑面积58平方米,单价2830元/每平方米,房款共计164140元的住宅楼一处置换宝珍建材厂提供的价值164140元的珍珠岩。合同签订后,宝珍建材厂开始向二建建筑公司提供珍珠岩。2012年9月22日,宝珍建材厂在二建建筑公司帐目上出具收据,”今收到白山市鑫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程款146339.3元”,二建建筑公司在此收据上加盖单位公章,即宝珍建材厂收到了本案争议的、经最终测绘的南岭鑫源小区8号楼一单元201室51.71平方米房屋。2012年10月30日,双方经过最终结算,二建建筑公司尚欠宝珍建材厂珍珠岩款4550元。
原审法院认为:宝珍建材厂与二建建筑公司签订的房屋置换珍珠岩合同合法有效,对于宝珍建材厂主张二建建筑公司应返还面积差价款19810元并承担违约金41035元的请求,虽然房屋置换珍珠岩合同中约定置换房屋面积为58平方米,但该房屋面积应以最终测绘为准。该房屋建成后,宝珍建材厂同意并已实际收取实际面积为51.71平方米的房屋,二建建筑公司在计算抵顶珍珠岩款时,也是按此实际面积51.71平方米的房屋抵顶珍珠岩款。后,二建建筑公司经核查所有记帐凭据,与宝珍建材厂进行结算,双方均认可尚欠材料款4550元,该款二建建筑公司理应向宝珍建材厂进行支付。现宝珍建材厂仅提供其所举《合同》无法客观真实的证明其是否已向二建建筑公司实际提供珍珠岩、提供珍珠岩的具体数量、价款以及该合同中所载材料款是否已由二建建筑公司以其他方式进行支付,并且从二建建筑公司所提交的所有记帐凭据中可以看出二建建筑公司仅欠宝珍建材厂材料款4550元,并不存在宝珍建材厂主张的房屋差价款问题,因此宝珍建材厂的上述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原审法院判决:”一、二建建筑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支付所欠宝珍建材厂的珍珠岩材料款4550元;二、驳回宝珍建材厂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34元,减半收取717元,由宝珍建材厂负担667元,二建建筑公司负担50元。”
宝珍建材厂的上诉理由为:一、二建建筑公司应给付宝珍建材厂房屋面积差价款17800.7元。宝珍建材厂按照房屋置换珍珠岩合同的约定,向二建建筑公司供应价值164140元的珍珠岩,二建建筑公司应向宝珍建材厂交付58平方米的房屋,而其实际交付的房屋面积为51.71平方米,价值146339.3元,房屋面积差价款17800.7元,二建建筑公司没有返还给宝珍建材厂。二、宝珍建材厂对二建建筑公司应支付材料款4550元无异议。三、二建建筑公司应支付违约金41035元,二建建筑公司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宝珍建材厂要求二建建筑公司支付违约金41035元合情、合理、合法。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依法改判。
二建建筑公司答辩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本院审理查明:2012年7月7日,宝珍建材厂与二建建筑公司签订本案诉争房屋置换珍珠岩合同,约定二建建筑公司以南岭鑫源小区8号楼2单元201室,建筑面积58平方米,单价2830元/每平方米,房款共计164140元的住宅楼置换宝珍建材厂提供同等价值珍珠岩。2012年9月27日,宝珍建材厂与二建建筑公司又签订房屋置换珍珠岩合同,约定二建建筑公司以南岭鑫源小区21号楼2单元201室,建筑面积55.3平方米,单价2780元/每平方米,房款共计153734元的住宅楼置换宝珍建材厂提供的同等价值珍珠岩。根据二建建筑公司在一审过程中提供的记账凭证,2012年9月12日,宝珍建材厂向二建建筑公司提供价值169442元的珍珠岩。2012年9月22日,二建建筑公司以本案诉争南岭鑫源小区8号楼2单元201室房屋向宝珍建材厂抵顶货款146339.3元,二建建筑公司为宝珍建材厂出具珍珠岩差价款23102.7元内部银行支票。2012年9月25日,宝珍建材厂向二建建筑公司提供价值21164元的珍珠岩,二建建筑公司为其出具拖欠材料款21164元内部银行支票。2012年10月18日,宝珍建材厂向二建建筑公司提供价值118300元的珍珠岩,结合23102.7元、21164元内部银行支票,二建建筑公司以南岭鑫源小区21号楼2单元201室向宝珍建材厂抵顶货款153734元,并对剩余欠款出具8832.7元(118300元+23102.7元+21164元-153734元)内部银行支票。2012年10月31日,宝珍建材厂向二建建筑公司提供价值4550元的珍珠岩,二建建筑公司为其出具材料款4550元内部银行支票。2014年9月17日,宝珍建材厂向二建建筑公司出具《证明》,授权二建建筑公司将8832.7元珍珠岩材料款转入案外人关俊荣账户中,一切后果自负,关俊荣同日以二建建筑公司开具的中国农业银行转账支票取款8832.7元。宝珍建材厂对上述记账凭证真实性、业务往来过程及账目计算方式均无异议,但认为与本案无关。
其他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相同。
本院认为:宝珍建材厂上诉主张二建建筑公司应向其支付房屋面积差价款17800.7元及违约金41035元,但宝珍建材厂与二建建筑公司长期存在业务往来,根据二建建筑公司提供的记账凭证,本案诉争房屋差价款23102.7元已在2012年9月27日房屋置换珍珠岩合同(南岭鑫源小区21号楼2单元201室)履行过程中抵顶完毕,二建建筑公司不存在违约行为,宝珍建材厂要求二建建筑公司支付房屋面积差价款及违约金没有法律依据。
综上,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434元,由白山市浑江区宝珍新型轻质内墙保温建材厂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朱瑛华
代理审判员  郭惠靖
代理审判员  兆艳红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李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