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白山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抚松县公安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吉0621执1154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白山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抚松县公安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2020)吉0621民初10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白山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抚松县公安局给付工程款274,423.07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1,252.00元。
2021年8月24日,被执行人抚松县公安局交付执行款298,915.07元(其中包括工程款274,423.07元、利息8,255.52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0,949.48元、案件受理费1,252.00元、申请执行费4,035.00元)。
本院认为,抚松县人民法院(2020)吉0621民初106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抚松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吉0621民初106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