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吉林省千泽装饰有限公司、白山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吉0602民初2554号
原告:吉林省千泽装饰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621MA146WC25P。
法定代表人:江殿军,总经理。(电话号码:130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男,公司工作人员。(电话号码:159XX******)
被告:白山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6017952349509。
法定代表人:吕亮,经理电话号码:150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晓伟,吉林龙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号码:186XX******)
原告吉林省千泽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千泽公司)与被告白山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二建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张伟、潘晓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千泽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偿还欠款11500元及利息。事实与理由:2018年8月,千泽公司与二建公司签订劳务合同,承包通钢集团板石沟铁矿镇内三供一业工程。原告多次找到被告催要劳务费,被告态度蛮横拒不支付。故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劳务费11500元及利息,依法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二建公司辩称,原告诉请超过诉讼时效,原被告双方应对所欠劳务费进行清算,原告拖欠案涉工程机械租赁费用49900元没有支付。
经审理查明:
2018年8月31日,二建公司将位于板石矿的“白山市三供一业分离移交-通钢板石矿家属区物业及供水改造工程”承包给千泽公司,并签订了《建设工程市政劳务分包合同》。
“白山市三供一业分离移交-通钢板石矿家属区物业及供水改造工程”于2018年10月结束。2018年11月27日,二建公司向千泽公司出具了欠劳务费11500元的票据。
以上案件事实,有《建设工程市政劳务分包合同》、欠据、当事人的陈述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为凭。
本院认为,“三供一业工程”竣工并交付后,二建公司应当及时将工程款支付给千泽公司。故千泽公司要求二建公司给付工程款并支付利息的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七百八十八条第一款“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规定,判决如下:
白山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吉林省千泽装饰有限公司工程款11500元。并自2018年11月28日起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
案件受理费88元,减半收取44元,由白山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贾  庆  文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朱佳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