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白山市**经贸有限公司、白山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吉0602财保22号 申请人白山市**经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白山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白山市**经贸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白山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账户内人民币4211890元(账号220016551360********,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山东风桥支行)。冻结被申请人白山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账户内人民币7463728元(账号0760402011015200009153,开户行**浑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人白山市**经贸有限公司提供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作出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避免给申请人造成损失和便于法院将来对判决的顺利执行,申请人的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白山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账户内人民币 4211890元(账号220016551360********,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山东风桥支行)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对被申请人白山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账户内人民币 7463728元(账号0760402011015200009153,开户行**浑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保全期限届满前,如需要继续保全,申请人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延长期限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动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交纳诉前保全费5000元。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赵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