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圣堡家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与西安圣堡家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碑民初字第05169号
原告:***,男,1972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西安茂源劳务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男,西安市雁塔区曲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王拓,男,西安市雁塔区曲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本单位。
被告:西安圣堡家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火炬路7号东新世纪广场111119室。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西安圣堡家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汤华桥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汤华桥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诉讼费175元,减半收取87.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关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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