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碑民初字第05169号
原告:***,男,1972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西安茂源劳务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男,西安市雁塔区曲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王拓,男,西安市雁塔区曲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本单位。
被告:西安圣堡家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火炬路7号东新世纪广场111119室。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西安圣堡家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汤华桥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汤华桥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诉讼费175元,减半收取87.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关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