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大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13民初73号
原告:天津雅居室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张家窝镇知景道210号社会山南苑27号楼-4-3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02111300341077J。
法定代表人:李同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骏,天津益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大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天山路与盘山道交口桥园公园内办公房A-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22387921328。
法定代表人:贾维忠,总经理。
被告: 北京东方京海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双裕南小街1号院3号楼1层3-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585809154K。
法定代表人:朱歌燕,董事长。
原告天津雅居室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大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北京东方京海投资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天津雅居室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邮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雅居室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雅居室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天津雅居室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棋其格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日
书 记 员 常思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