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大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常州华通新立地板有限公司、天津市大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津0116执16184号
申请执行人:常州华通新立地板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天山路与盘山道交口桥园公园内办公房A-10。
法定代表人:刘文雄。
被执行人:天津市大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天山路与盘山道交口桥园公园内办公房A-10。
法定代表人:贾维忠。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常州华通新立地板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市大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和解协议履行期限较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津0319民初6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金一
审判员  范博文
审判员  刘鹏程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龙孟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