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大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大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天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2民终738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大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东区天山路与盘山道交口桥园公园办公房A-10。
法定代表人:贾维忠,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淳,女,公司成本工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琦,男,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西安天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龙首交路东段16号1幢307室。
法定代表人:杨国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国喜,陕西其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天津市大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西安天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20)津0102民初42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天津市大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天津市大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天津市大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878.72元,减半收取1439.36元,由上诉人天津市大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郭秀红
审判员  刘 睿
审判员  吴晓勇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单 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