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大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常州华通新立地板有限公司、天津市大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津0319执37号
申请执行人:常州华通新立地板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遥观镇郑村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刘文雄。
被执行人:天津市大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天山路与盘山道交口桥园公园内办公房A-10。
法定代表人:贾维忠。
本院在执行常州华通新立地板有限公司与天津市大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
终结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21)津0319执3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金一
审判员  鲁 滕
审判员  刘 湃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彩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