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凯斯特自动化系统有限公司

甘肃凯斯特自动化系统有限公司和甘肃天宁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甘01民终376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凯斯特自动化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水长城开关厂兰州销售处,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法定代表人:***,该销售处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明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天宁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玉门市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宁琴,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诚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甘肃凯斯特自动化系统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天水长城开关厂兰州销售处、甘肃天宁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18)甘0102民初19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甘肃凯斯特自动化系统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甘肃凯斯特自动化系统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1088元,减半收取10544元,由上诉人甘肃凯斯特自动化系统有限公司承担,剩余10544元,退还上诉人甘肃凯斯特自动化系统有限公司。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黄薇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宁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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