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凯斯特自动化系统有限公司

甘肃凯斯特自动化系统有限公司、秦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甘01民终2001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甘肃凯斯特自动化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西津东路178号8楼807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某某,男,1969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甘肃凯斯特自动化系统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2018)甘0103民初1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6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按上诉人甘肃凯斯特自动化系统有限公司一审提供的送达地址确认书的地址邮寄了传票及其他法律文书后被退回。法院工作人员再次找到该公司进行现场送达,该公司的工作人员拒收,法院工作人员将开庭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张贴至该公司办公处并拍照留置送达。直至开庭当天,甘肃凯斯特自动化系统有限公司未到庭。经法院工作人员再次打电话通知该公司法人***后,**新电话中要求2019年7月2日开庭,但该日甘肃凯斯特自动化系统有限公司仍未到庭。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因受送达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受送达人本人或者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现上诉人甘肃凯斯特自动化系统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甘肃凯斯特自动化系统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上诉人甘肃凯斯特自动化系统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浩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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