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凯斯特自动化系统有限公司

上诉人金昌冠百工贸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甘肃凯斯特自动化系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甘民二终字第9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金昌冠百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金昌市金川区幸福路1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解建平,甘肃德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凯斯特自动化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七里河区西津东路178号8楼807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甘肃镍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金昌冠百工贸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甘肃凯斯特自动化系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金中民二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金昌冠百工贸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解建平,被上诉人甘肃凯斯特自动化系统有限公司***、***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金中民二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金昌冠百工贸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190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刘工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杨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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