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永靖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甘2923财保15号
申请人:甘肃凯斯特自动化系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甘肃正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甘肃正天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甘肃刘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申请人甘肃凯斯特自动化系统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甘肃刘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533161.75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当于1533161.75元的其他财产。申请人甘肃凯斯特自动化系统有限公司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中心支公司提供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甘肃凯斯特自动化系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被申请人甘肃刘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533161.75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当于1533161.75元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被申请人甘肃刘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