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吉0106执17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保尔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
法定代表人:赵俊龙,经理。
被执行人长春市鼎珍麻辣吃货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
法定代表人:杨国赋,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保尔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春市鼎珍麻辣吃货食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照本院作出的(2018)吉0106民初118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和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同意按分期给付的方式执行本案,但因履行期限较长,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吉0106执179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沈影
审判员 赵乐
审判员 常弘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