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腾达尔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腾达尔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廊桥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822执58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腾达尔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市永定区西溪坪办事处时代港湾小区1栋B单元2506室。
法定代表人:杨建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易群,女,1974年10月24日出生,住湖南省桑植县。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廊桥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市桑植县澧源镇新城科赛商务大楼310室。
法定代表人:柯志鹏,经理。
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腾达尔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廊桥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湘0822民初1759号民事调解书,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与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履行执行款80000元,承担执行费1100元,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
本院另案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湘0822民初1760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7月7日立案执行的(2021)湘0822执582号,申请执行人***腾达尔电梯配件销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廊桥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该案的执行标的为66725元,申请执行费901元。由于该案的被执行人与本案系同一被执行人,为便于统一管理和执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作出(2021)湘0822执58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将(2021)湘0822执582号案件并入(2021)湘0822执581号案件统一执行。2021年11月26日,申请执行人***腾达尔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腾达尔电梯配件销售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销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销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案依法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湘0822执58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王真旭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胡波平
书 记 员 彭 根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二十条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