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822执581号
申请执行人:***腾达尔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市永定区西溪坪办事处时代港湾小区1栋B单元2506室。
法定代表人:杨建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易群,女,1974年10月24日出生,住湖南省桑植县。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廊桥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市桑植县澧源镇新城科赛商务大楼310室。
法定代表人:柯志鹏,经理。
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腾达尔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廊桥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湘0822民初1759号民事调解书,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与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履行执行款80000元,承担执行费1100元,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
本院另案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湘0822民初1760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7月7日立案执行的(2021)湘0822执582号,申请执行人***腾达尔电梯配件销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廊桥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该案的执行标的为66725元,申请执行费901元。由于该案的被执行人与本案系同一被执行人,为便于统一管理和执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2021)湘0822执582号案件并入(2021)湘0822执581号案件统一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王真旭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胡波平
书 记 员 彭 根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