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京0106执6709号
申请执行人:河北德佳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栾城区环城西路与鑫园路交口西北角天山万创元V3、V4厂房。
法定代表人:张书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彦武,河北决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北京特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槐房西路**院**楼****。
法定代表人:黄祥洪。
申请执行人河北德佳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特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20)京0106民初22865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确定:一、确认河北德佳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解除其与北京特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签订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的行为有效,该合同于二○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解除;二、北京特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北德佳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退还货款20388元;三、北京特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北德佳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2038.8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北京特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2、本院分别于2021年5月19日、6月10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车辆、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登记信息。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招商银行账户,并划拨案款17872.15元发还于申请执行人
3、本院于2021年6月4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4、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北京特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已不在生效法律文书中载明的地址经营,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上述当事人的有效联系地址。
5、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
6、上述案件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21年6月15日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21)京0106执6709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保留申请执行人的权利,被执行人应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常 萌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罗力宁
书 记 员 郭 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