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嘉达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长春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吉林省嘉达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长春华大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吉0105财保46号

申请人:长春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高新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苑旭东,董事长。

被申请人:吉林省嘉达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宽城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云龙,总经理。

被申请人:长春华大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清海,总经理。

申请人长春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3日向哈尔滨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预查封被申请人长春华大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开发的房屋的房籍。同时申请人长春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2020年1月15日,哈尔滨仲裁委员会将申请书、担保材料的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长春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预查封被申请人长春华大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开发的房屋的房籍。

预查封期限为三年。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申请人长春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吴定勇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崔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