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嘉达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吉林省荣桦担保有限公司申请吉林省嘉达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南执字第1010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荣桦担保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吉林省嘉达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长春华大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吉林省长春市忠诚公证处(2014)吉长忠诚证经字第247,250号公证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4条、第2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预查封被执行人长春华大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开发的坐落于:长春市宽城区小南街东.北环城路南.京哈铁路西华大天朗国际B-46、68号楼两个门市房明细如下:丘(地)号:6-11/8-3-11。①房间号:102号房,建筑面积:4885.58平方米;②房间号:101号房,建筑面积:48.24平方米;合计4933.82平方米。预查封期限为贰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钱志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