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碧水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通榆加亿科技环保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吉林省碧水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吉0822民初2606号
原告:通榆加亿科技环保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白城市通榆县。
法定代表人:扈宝军,住吉林省白城市通榆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8年2月20日生,住吉林省通榆县兴隆山镇泰和委*组。
被告:吉林省碧水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白城市通榆县。
法定代表人:**,住吉林省白城市通榆县。
原告通榆加亿科技环保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省碧水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5日立案。原告通榆加亿科技环保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通榆加亿科技环保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359元由通榆加亿科技环保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伟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