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吉0722民初1345号
原告:***,男,1954年9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长岭县。
被告:长岭县水利局,住所地吉林省松原市长岭县。
被告:吉林省碧水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
原告***与被告长岭县水利局、吉林省碧水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88,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