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碧水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长岭县水利局、吉林省碧水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吉0722民初1345号
原告:***,男,1954年9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长岭县。
被告:长岭县水利局,住所地吉林省松原市长岭县。
被告:吉林省碧水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
原告***与被告长岭县水利局、吉林省碧水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88,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