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吉2426民初781号
原告: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永明电站,主要经营场所: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池北区滨河路(颐春园附近)。
法定代表人:唐敬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长江,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永明电站职工。
被告:吉林省碧水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长白山二道白河水毁工程项目经理部。住所地: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池北区白河邮政局后。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永明电站诉被告吉林省碧水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长白山二道白河水毁工程项目经理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永明电站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永明电站申请撤诉,其理由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永明电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93元,减半收取547元,由原告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永明电站负担。
审判员 高万斌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万 颖